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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爭爆發時,旅遊契約可以解除嗎?

戰爭爆發時,旅遊契約可以解除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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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抗力的法律定性

在目前法律的世界裡,戰爭被歸類為極端的「不可抗力(Force Majeure)」事件。對於大恩與小愛來說,首先要釐清的不是誰「錯」了,而是這場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災難,風險應由誰來負擔。

狀況一:尚未出發——解除契約與「必要費用」的拉鋸戰

如果大恩與小愛還在國內,最關心的是:訂金拿得回來嗎?

法律依據:不可抗力解約權

根據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 14 條: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,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,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戰爭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,大恩與小愛有權要求解除契約,且旅行社不得要求支付解約百分比賠償。

費用的結算原則

雖然不用付違約金,但並不代表能「全額退款」。旅行社在退款前,得扣除「已為履行本契約所支付之必要費用」。旅行社必須提出單據(例如已付給航空公司的票款手續費、已付給飯店且無法退還的訂金)。大恩與小愛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這些費用的「原始憑證」,若無法證明,則應全額退費。

出發前的客觀風險取消

如果旅遊地區雖然還沒開戰,但領空關閉或情勢非常緊張,依據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 15 點規定,若旅遊地區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,大恩與小愛也可解除契約。但此時應另按旅遊費用補償旅行社,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的 5%。

狀況二:已經在杜拜——安置義務與回程的經濟風險

如果戰爭爆發時,大恩與小愛正在杜拜,情勢將變得複雜。旅行社得變更行程,且因此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,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給旅客。

不同意變更行程,可以要求提早回國嗎?

當然可以。依據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 20 點第 2 項規定,大恩與小愛若不同意變更後的旅程,得終止契約。此時可以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國,等到達後再附加利息償還給旅行社即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