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樓頂樓可以裝基地台嗎?區權人會議通過就可以?

微笑社區因為手機訊號不好,電信公司提出在大樓頂樓設置基地台,不但可以改善訊號,社區還能收取租金。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表決通過了。
但是,住在頂樓的阿強卻堅決反對。
這時候,管委會可以說:「多數住戶都同意了,少數服從多數」,直接讓電信公司施工嗎?
答案是不行。
頂樓設基地台,除了區權會決議,還要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33條規定,在公寓大廈外牆面、樓頂平台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,除了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外,如果設備設置在屋頂,還必須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。
如果設置在其他樓層,則應取得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。
因此,微笑社區即使已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而且多數住戶都贊成,只要依法應取得同意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,該決議仍不能發生應有的效力。
換句話說,阿強的同意並不是單純「提供意見」,而是法律特別賦予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權。
為什麼區權會通過還不夠?
一般社區公共事務,原則上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表決決定。
但基地台、廣告物等設置在特定樓層時,對該樓層住戶的影響較為直接,因此法律另外規定了特別的同意程序。
所以,區權人會議的多數決,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。
原來的屋主已經同意,房子賣掉後怎麼辦?
如果基地台的設置已經依法取得所需同意,並且合法有效,之後頂樓房屋出售而由新屋主取得區分所有權,原則上不能僅因所有權人更換,就當然主張原來的設置無效。
不過,實際個案仍應視原同意內容、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關係判斷。
如果區權會反對,管委會還可以自己跟電信公司簽約嗎?
原則上不可以。
管理委員會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組織。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經決議不同意設置基地台,管委會原則上不能違反區權會決議,另外自行決定與電信公司簽訂契約。
如果管委會已經先簽約,區權會之後才作成反對設置的決議,則應進一步檢視管委會原先的授權範圍、契約內容,以及有無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法律依據,不能一概而論。
管委會沒取得頂樓住戶同意就簽約,契約一定無效嗎?
這個問題與「基地台能不能合法設置」並不完全相同。
如果管委會未取得法律要求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,即與電信公司簽訂契約,可能涉及管委會是否逾越權限、契約效力以及後續能否補正等問題,仍應依具體情形判斷。
因此,不能只因為管委會已經簽約,就認為基地台當然可以合法設置。
律師提醒
社區要在頂樓設置基地台,不能只看區權人會議「票數有沒有過」。
除了區權人會議必須依法作成決議外,設置在屋頂時,還要特別確認是否已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。
基地台雖然設在大家共有的屋頂,但法律仍特別保障受影響較直接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。多數決通過,不代表可以跳過這一道同意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