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盛法律事務所
華盛法律事務所HuaSheng Law Firm
法律動態/消費權益 consumer

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?出席後沒反對,還能撤銷決議嗎?

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?出席後沒反對,還能撤銷決議嗎?

一、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?

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」就是由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的會議,針對社區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及表決,例如管理規約、管理委員選任、公共設施管理及重大修繕等事項。
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5條規定,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;有重大事故須及時處理等法定情形時,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。

另外,依同條例第30條規定,原則上應於開會前10日,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並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。

因此,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了表決結果之外,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是否合法,也相當重要。

二、案例分享

甲、乙、丙、丁都是「微笑社區」的區分所有權人。

四人認為此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可能違法,因此事前討論由甲出席會議,乙、丙、丁則不出席,以此方式表示抵制。

會議當天,甲確實出席,但並未在會議進行中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,最後會議仍通過相關議案。

問題來了:甲、乙、丙、丁事後還能不能向法院請求撤銷決議?

出席卻沒有當場異議,可能喪失撤銷權

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:「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,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。但出席社員,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未當場表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法院實務對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也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的見解。

因此,區分所有權人如果認為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,原則上可以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。

但是,已經出席會議的人,如果沒有在會議進行中當場表示異議,原則上不能事後再以同一程序瑕疵請求撤銷決議。

至於甲與乙、丙、丁的情形不同

本案例中,甲有出席會議,卻沒有當場表示異議,因此甲原則上不能再以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為由,訴請法院撤銷決議。

但乙、丙、丁並沒有出席會議,自然無法在現場表示異議,因此並不當然受到「出席而未表示異議」的限制。

如果該次會議確實存在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的情形,乙、丙、丁仍可能依法提起撤銷決議之訴,但應特別注意民法第56條所定決議後三個月的期間限制。

李彥華律師提醒

如果已經知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可能違法,但仍決定出席會議,建議應在會議進行中明確表示異議,並請將異議記載於會議紀錄。

如此才能避免日後因「出席卻未當場表示異議」,影響撤銷決議的權利。

另外,也要注意:「不能撤銷」不代表該決議在任何情形下都一定有效。

如果是決議「內容」本身違反法令或規約,可能涉及民法第56條第2項的決議無效問題;如果欠缺決議成立的基本要件,也可能涉及決議不成立。

因此,社區會議發生爭議時,仍應先區分究竟是召集程序違法、決議方法違法、決議內容違法,或決議根本不成立,其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並不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