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後看不到孩子?談談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」(探視權)

什麼是「會面交往權」?「會面交往權」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「探視權」。
當父母離婚後,讓孩子能與未同住的父或母維持密切聯繫、保持良好互動,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,更是孩子的權利。孩子的健全成長,需要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。
常見狀況:
王小姐與先生離婚時,協議由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(監護權歸先生),並約定王小姐可以常常探視、帶女兒過夜。沒想到離婚才過 3 個月,先生就開始百般阻撓,不僅減少探視次數,更不准女兒過夜。遇到這種情況,王小姐該怎麼辦?
律師解析與建議
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當初的承諾,甚至無故阻撓探視,您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:
1. 向法院聲請裁定會面交往方案
依據《民法》第 1055 條第 5 項規定,未行使親權(無監護權)的一方,可以向法院具狀聲請「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」。法院會針對探視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(是否能過夜、寒暑假如何分配等)、期間等細節,做成具體的裁定方案。
2. 法院裁判的核心標準:「子女最佳利益」
依據《民法》第 1055 條之 1 規定,法院在判決時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,並以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為最高原則,綜合審酌以下情狀:
子女面向: 年齡、主觀意願、身心健康狀況。
父母面向: 職業、品行、經濟能力、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。
親密關係: 父母與子女間過往的感情狀況與互動品質。
【李彥華律師溫馨提醒】
親子血緣不會因為離婚而中斷。若您在離婚後遇到對方阻撓探視,或是當初協議對探視細節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爭執,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擬定完善的訴訟策略或爭取聲請裁定,保護孩子健全成長的權益喔。